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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湖北经济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2020-07-14 09:10:54    来源:湖北专升本    点击: 考生交流群+加入
      第一条 为保证湖北经济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湖北经济学院”(国标代码:11600),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学校注册地址: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杨桥湖大道8号;邮编:430205。

      第三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定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成教招办”),成教招办设立在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在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监督电话:027-81973957。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招生专业

      第七条 2020年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拟招生2800人,其中专科1200人、本科1600人。

      第八条 拟招生专业、办学层次、学习形式、学制及学费标准如下:

      备注:招生专业、办学层次、学习形式及学制以国家教育部批准为准。

      第四章招生报名

      第九条 符合成人高等教育招生报名条件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湖北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网站(http://crgk.hbee.edu.cn)进行网上报名,志愿须填报湖北经济学院,并由考生本人凭报名号及身份证、学历证明、户籍本等原件和复印件到指定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没有参加网上报名的考生不得进行现场确认,未经现场确认的考生报名无效。

      第十条 成人高等教育报考对象和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年满17周岁(2003年9月1日以前出生)。

      (三)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四)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五)报考高起本或高起专的考生应具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书。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六)考生一般应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并参加考试。凡异地报名的考生(包括外省考生在我省报名),须提供长期在报名所在地生活或工作的证件、证明材料。

      (七)凡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港澳台考生(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持所在省(区、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报考的,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办法同其他考生。网上报名时证件类型选择“港澳台等”。

      (八)所有参加全国统考和免试入学的考生均需办理报名手续。

      第五章 考试录取

      第十一条 报考湖北经济学院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国成人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和省教育厅领导下,由省招办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湖北省成人高校招生采取现场局域网方式进行网上录取。为保证网络运行安全,维持录取工作秩序,省招办对录取办公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录取工作人员凭证出入。每一个阶段录取结束后,省招办通过湖北招生信息网(http://zsxx.e21.edu.cn)向考生提供本人录取结果查询。

      第十四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下达的招生计划,不得无计划、超计划招生。同时,要加强招生计划执行过程管理,招生计划调整必须通过教育部“成人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经主管部门和招生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未经批准,学校不得擅自变更计划类型和层次。

      第十五条 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进行新生录取工作。即:在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由学校按照“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同时负责对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招办在录取时根据招生政策对学校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对录取工作予以监督,对不符合招生政策的情况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学校招收省内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以及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下基层”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人员,接受成人专科起点升本科教育,学校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和省招办要求实行计划单列、自愿报名、申请入学、审核录取的办法。有关事项如下:

      (一)学校在不超过上一年本科招生规模20%以内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招生人数,招生计划由教育部单独下达。

      (二)上述退役士兵和“下基层”服务期满人员申请入学,须持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或分别由国家及地方相应部门颁发的上述有关项目考核合格证,在户口或工作所在地按第九条、第十条(八)款要求办理成人高考报名手续,并向学校提交上述证件等有关资料。

      (三)学校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录取名单,经省招办办理相关手续后发放录取通知书。报名人数超出计划数的,学校对报名人员进行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未被录取的由省招办调剂到其他志愿高校录取。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注册

      第十七条 2020年录取新生于2021年春季按照学校要求的时间入学,新生应按时到指定函授站(点)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新生,应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或所在函授站(点)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和书本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严格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我校2020年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两周内到所属函授站(点)报到、缴费,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取得学习资格。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与学校任何相关教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已入学的学生由学校、函授站(点)共同建立学生档案。学生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学籍材料(录取通知书、成人高考考生信息表等)、学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学生成绩汇总表、奖励处分材料等。

      第七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修业年限为国家教育部专业设置的基本修读年限。每学年设置两个学期。

      第二十四条 对于学习有困难或者有特殊原因的学生,经批准可以延长在校学习年限,但学生最长修业期原则上不能超过国家规定学制年限的2年。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延长学业等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生本人申报,按有关规定评审通过后,学校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在结业后1年之内可向原函授站(点)申请课程重修,重修时间由原所属函授站(点)书面通知学生本人。结业生重修考试一般随在校生的期末考试进行。

      重修合格者,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属实,按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一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规定,凡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由学生本人申报,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学士学位证书的具体条件及程序执行上级学位管理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由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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